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煤炭交易工作,打造以交易服务为核心、信息服务为基础、物流服务为保障、金融服务为延伸的“一核三系”四位一体交易综合服务体系,为广大交易商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保障交易严肃性;依托交收仓库,健全物流体系,培育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金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探索建立煤炭场外交收仓库。交易中心根据《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认定的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在交易中心注册,具备一定煤炭储存及交收能力、能够为交易中心煤炭交收业务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按企业类型划分,交收仓库又分为仓储型交收仓库、生产型交收仓库和中转型交收仓库。
仓储型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认定的为煤炭现货交收提供配套服务的仓储企业。
生产型交收仓库是指交易中心认定的为煤炭现货交收提供配套服务的生产企业或洗选、加工企业。
中转型交收仓库是指交易中心认定的为煤炭现货交收提供配套服务的具有铁路发运站台的企业。
第三条
交收仓库的设立、暂停、恢复、取消等相关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物权所有人均为交易中心注册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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